物权法:强制拆迁的终结者
早在罗马法、日耳曼法时期,就已经有了较完整的物权法体系,而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物权法法典,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制的落后和缺憾。值得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顺利通过即将生效。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重大历史进步,尤其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势必极大地推进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法制化的进程。
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物并获得利益的权利。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种法律关系,它在确定财产权利主体的同时,也赋予了权利主体支配利用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套用一句流行歌词即我的地盘听我的,我说了算。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居者有其权”,是物权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房屋作为公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谁 想拆就拆,说拆就拆,以及暴力拆迁、强制拆迁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楚星教授妙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物权法》的诞生恰逢其时,这是法制时代的呼唤和民众心声反映,是一民众悍卫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德国和美国有两个最牛“钉子户”的房产受保护的典型案例。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波茨坦盖了个行宫,盖完后他在行宫登高远眺时发现挨着宫殿有座房子特别碍眼,正好把朝前的视线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皇帝很不高兴,就找内务大臣了解知道那是个磨坊,他决定把它买下来拆掉。经与磨坊那个主商谈,哪知磨坊主不干。皇帝一生气派宫廷卫队把房子给强行拆除了。磨坊主诉至法院,法院判皇帝败诉。皇帝服从命令,将磨坊依原样重建,并赔偿给磨坊主带来的一切损失。该案是德国司法史上标志司法独立的里程碑,是德国古老物权法典定分止争作用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是对强制拆迁权的限制。在美国华盛顿马萨诸塞大街上,有一片机器轰鸣的繁忙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中央有一栋陈旧的孤独的小楼。据悉,小楼的主人叫斯普瑞格恩,开发商提出用300万美元的高价购买该小楼,斯普瑞格恩不为所动。双方协议不成,无奈开发商重新设计了建筑布局,将小楼完整地保留下来,使小楼成了繁华中心的“孤岛”。为了使小楼安全,开发商在小楼的下面又夯实了地基。无独有偶,现实版的马萨诸塞大街上的孤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惊现:一个被挖成数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层小楼,尤如大海中的一夜孤舟。该房屋建筑面积219平方米,营业用房,产权证,土地证齐全,屋主杨武。屋主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安置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未达成协议。据称开发商、房管局和法院正合谋拔“钉子”。美国的“钉子户”让我们看到了城市开发与屋主的关系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神圣。德国的“钉子户”给后人留下了“风能进,雨能进,王国不能进”的不朽名言。都是“钉子户”,结局差异咋就那么大呢!引人深思!
城市的改建、扩建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城市的改扩建,一方面能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地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房屋拆迁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如市政建设、环境美化等,这类拆迁是为全民大众服务的 ,符合公共目的;另一种是为了商业利益而为的拆迁,如房地产开发商拆迁建商品房等,房地产商借助了政府的拆迁行为,取得再开发用地,将商品楼建好后出售赚钱,追求的是商业目的。《物权法》就拆迁问题主要规定在第42条,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公共利益”和“征收”。公共利益是广大公民生存、发展必需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利益,如修筑道路、建造公园、兴修学校以及兴建经济适用房、敬老院等均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征收权行使的唯一主体,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动用强制拆迁手段。
《物权法》的出台,不是给某一方做代言,关键是看拆迁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拆迁本身不合法,房屋所有人完全可以依法抗拒任何人对自己房屋的强制拆迁。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钉子户”这个称呼是开发商给起的,完全是站在他们的角度来作的判断,其实有“钉子户”也有“强盗开发商”,豪宅与茅舍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财产权利是平等的,开发商赔偿不公平,程序不合法,凭什么诬蔑别人是“钉子户”呢?这样岂不是有钱就有了高人一等的法律特权?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无论国有、集体或个人。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行营利之目的,都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对其他市场主体是极不公平的。城市房屋拆迁中,商业目的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分开,强制拆迁法律法规只对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进行调整,国家没有必要为了商业性建设擅自动用征收权强制拆迁,助威、呐喊。商业拆迁应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公平交易和转让,个人有权力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有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强迫即为非法,必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一点,德国的磨坊主和美国马萨诸塞大街上的“孤岛”就是很好的例证。
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诞生了,它必将在理顺财产权利关系和平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方面大有作为。真心希望我们的政府以及拆迁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捍卫物权法的神圣和尊严做出点事情。坚信,非法的强制拆迁必将终结,必使广大民众真正实现“居者有其权”。